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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微课堂(五)——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篇
时间:2026-08-26    来源:附属一院    浏览:10

典型案例


1.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问题。

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,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、使用的职务便利,与A公司、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,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。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罚金人民币20万元,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。

相关链接:http://jcxy.gzy.edu.cn/info/1042/5068.htm

2.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问题。

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,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,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。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,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。李某受到党纪处分,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。

相关链接:https://cos.neu.edu.cn/2026/0525/c11126a454504/page.htm 

3.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问题。

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,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,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、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、礼品费、烟酒费、参观游览费用等。周某受到留党察看、降低岗位等级处分。

相关链接:https://jjjc.ustc.edu.cn/info/1049/2090.htm

4.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问题。

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,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,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,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、消费支出。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47万元。

相关链接:http://jcxy.gzy.edu.cn/info/1042/5068.htm

5.虚列试剂耗材采购套取科研经费问题。

某医院课题负责人李某、课题骨干王某与试剂供应商恶意串通,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,虚构试剂、耗材采购业务,伪造采购合同、入库单、验收单等全套虚假资料,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 75.76 万元科研经费转入供应商账户,供应商扣除所谓 “手续费” 后,将剩余资金回流至个人银行卡,用于个人消费、投资理财,造成国家科研经费巨额损失,性质极其恶劣。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,全额退缴违法所得,终身禁止从事科研相关工作。

相关链接:https://www.jnnu.edu.cn/kyc/info/1285/8290.htm

6.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问题。

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,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,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19份委托测试合同,共计约60万元,单份金额1万元-5万元不等,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,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。处理结果: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,并予以通报。

相关链接:https://jcxy.gzy.edu.cn/info/1042/5087.htm



相关党纪法规

1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第二十九条 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三十条 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,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,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,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的,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

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在公共资金收支、税务管理、国有资产管理、政府采购管理、财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
第三十三条  有贪污贿赂、利用职权为本人谋取私利行为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降级、撤职;情节严重的开除。

第三十五条  存在公款消费、超标准公务接待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,情节较重给予警告至记大过,情节严重降级撤职。

第三十九条  工作中弄虚作假、虚构事项报销套取资金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;情节较重降级撤职,情节严重开除。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

第一百一十条  违反本法规定,虚报、冒领、贪污、挪用、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,责令退还捐赠资金,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,并可以暂停拨款,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;情节严重的,依法处以罚款。

4.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》

不得违反规定转拨、转移科研经费,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、材料。不得虚构项目支出、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。不得虚列、虚报、冒领科研劳务费,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。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、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。



警示提醒

     

全体职工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,深刻汲取各类科研经费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惨痛教训,以案为鉴、警钟长鸣,时刻绷紧纪律规矩之弦,筑牢科研廉洁底线。坚决杜绝通过签订虚假合同、虚构耗材及服务内容、虚开发票、虚构经济业务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;严禁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、抬高价格、虚列支出;严禁虚构人员名单、借学生名义虚报冒领劳务费并违规回流套现;严禁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;严禁通过拆分合同、拆分报销等方式规避招投标、合同管理及经费审批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,切实做到知敬畏、存戒惧、守底线,把科研资金真正投入教学、科研与临床研究工作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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